汪清县人民政府2024年春季森林防火期禁火令

2024-04-01 09:22:20

当前我县气温急剧升高,大风天气增多,干旱少雨,春季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,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》的有关要求,特发布禁火令如下:

一、今年汪清县春季防火期为3月11日至6月15日(从4月1日至6月15日全县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)。

二、森林防火期内,严格贯彻执行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》有关规定,严禁下列行为:

(一)严禁丢烟头火种、使用火把照明、生火取暖、野炊用火等野外用火;

(二)严禁点烧农田剩余物、违规炼山整地、烧荒开垦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;

(三)严禁扫墓上坟时点香烛、烧纸钱、放鞭炮、燃放孔明灯等行为;

(四)严禁及易引发火灾的实弹演习、爆破等活动;

(五)严禁军事设施、公路绿化带、民宅周边等用火活动;

(六)严禁火车、汽车的司乘人员向车外抛弃烟头等火种及其它野外非生产性用火;

(七)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。

三、切实加特殊人群、外来人员的管理。各乡镇(街道)、村居委会要认真落实辖区内特殊人群、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外来人员的监管责任,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。

四、全县各部门、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,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。要加强社会监督,积极举报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。

五、违反以上命令的单位和个人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一条、第五十二条和《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严厉惩处,造成森林火灾的,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的法律责任。

六、发生火情,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,并积极组织扑救。对迟报、漏报、瞒报火情,贻误扑火战机的,要逐级实行行政问责制,视情况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,酿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要逐一查明原因,依法严惩。

森林火警报警电话:12119。

特此命令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汪清县人民政府

二○二四年四月一日